【集团】苏宁集团举报奖励制度

总则

集团强调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任何个人不论职务高低,都应自觉遵守集团各项制度规范和要求,并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为完善集团内部监督机制,促进集团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举报监督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举报内容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监察部举报,举报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

第一条:存在索贿、受贿行为的:

1.索取或接受业务合作伙伴的贿赂或财物,包括但不局限于礼金、礼品、代金券、车辆及用车服务、住房及住宿服务、商品、出国、旅游等形式;

2.以本人或亲属过生日、结婚等名义宴请业务合作伙伴,并索取贿赂;

3.以在商品/物资采购中签订有失公允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合同来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

4.存在高额资产(如房产、汽车等)来历不明等情况的行为;

5.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会议、出国考察等邀请的行为;

6.要求下级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贿赂或向上级领导行贿等行为。

第二条:侵占集团财物的行为:

1.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用顾客礼金券、心意券、会员卡积分、赠品等行为;

2.以谎报/虚报外联对象、外联费用等方式侵占集团外联物资的行为;

3.以盗窃、侵占、出售等方式非法占有集团财物,或以低价处置、变卖资产、提前报废资产谎报残值等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集团财物的行为;

4.偷盗、挪用或拆借理赔基金、安联基金等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如收银员利用职务偷盗、挪用营业款、备用金,客服人员偷盗、挪用客服理赔基金等。

第三条:透露、公布或出卖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的行为:

1.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包括但不局限于变卖公司数据,出售项目信息,外泄合同标底等行为;

2.利用工作权限或盗用他人权限登录集团信息管理、查询系统或登录数据服务器获取数据并外泄、出售的行为;

3.利用邮箱、存储设备、个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转移、泄露公司经营销售数据等;

4.促销员、营业员、客服人员等岗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外泄/出售客户信息促成他人进行安装、维修飞单等操作,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招投标的行为:

1.在集团招标采购项目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如竞标方报价、产品规格、标底等;

2.在供应商考察及招标采购活动中,索取或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各项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宴请、商品、礼品、礼金、代金券、用车及住宿服务、出国、旅游等;

3.违反公司招标或采购制度,谎报产品比价、供应商考察信息或与供应商串通,干预项目的招投标、定标,干预商品、物资采购等供应商选择;

4.供应商所报资质、案例与实际不符或已过期或存在重大破产嫌疑等情况;

5.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串标行为;

6.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围标行为;

7.在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陪标行为;

8.供应商与我司招标、采购小组工作人员或相关负责人、高管等存在亲属、男女朋友、密友等亲密关系,并影响到招标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从事第二职业的行为:

1.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第二职业,包括但不局限于:

1) 利用我司门店柜台搭售其个人商品的行为,如销售通讯/数码/电脑配件、手机挂件等小饰品等;

2) 在我司门店或其他单位租赁柜台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

3) 我司员工在业务合作伙伴任职的行为,如投资入股、兼任厂家促销或其他岗位的行为;

4) 在国内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或虽未投资入股但参与实际经营的行为。

2.以其本人、亲属或利益相关方名义组建公司或投资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我司经营管理业务等行为;

3.利用其在我司的职务便利将我司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转入其外部经营公司,或将商品违规批发给其外部经营公司进行倒卖等行为。

第六条:诈骗行为:

1.利用其在我司岗位身份诈骗顾客现金、商品预付款、订金等行为;

2.私刻印章、制造假合同,伪造相关人员签字与我司进行业务往来等行为;

3.利用其在我司岗位身份以"苏宁"名义私下与供应商等外部单位签订合同或进行业务操作等行为。

第七条:弄虚作假的行为:

1.工作期间长时间因私外出,找人代打卡或违规维护考勤记录的行为;

2.在接受问询时对事实真相有所隐瞒或掩藏不报,刻意回避;

3.提供虚假收发货证明或伪造顾客签字套取商品、材料,虚报销售数据、结算资料、合同条款等行为;

4.在集团业务往来中虚报合作伙伴经营资质、办公地点或未经比价考察即上报比较考察信息或谎报等行为。

第八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

1.未按集团相关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导致我司费用无法结回或多结费用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行为;

2.在业务招标、采购等环节因工作不力、比价未到位等原因导致签订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合同给集团造成损失的行为;

3.因公司重要往来文件保管不妥等原因导致欠款、费用无法按期收回的行为; 4.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导致我司履约/诉讼风险或对集团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等行为。

第九条:假公济私、公物私用的行为:

1.利用职权之便占用客房、员工宿舍、餐饮包间、商务用车等供个人或他人使用,或未经公司批准享受超标准用餐;

2.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或未经允许将门店样机、商品挪至个人办公室使用等行为;

4.使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及未经允许用公款举办庆典活动等行为;

5.其他未经公司批准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个人提供制度许可以外的各种便利、优惠或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以使用我司LOGO、商标等方式假冒"苏宁"名义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

2.未经允许,复制、印刷、发行或出售集团各类业务操作指导手册、内部培训资料等文档内容。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集团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集团带来经济、名誉损失或对经营、管理造成影响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个人原因被公检法等机关传讯或受到拘留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并隐瞒不报的行为;

2.与供应商、竞争对手或集团内部员工存恋爱、亲属等亲密关系并隐瞒不报的行为;

3.违反集团人事管理规定,虚报岗位需求、进行串岗招聘,或利用自身工作或职权的便利,要求业务合作伙伴或强迫集团相关部门安排亲属及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等行为;

4.违反集团业务合作审批流程与业务合作伙伴先签订合同后补报告申请的行为;

5.连锁店工作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信用卡套现,倒卖增值税发票等财务票据的行为。

第二章 奖惩对象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者,经核实为真实举报且其提供的线索或证据能证实其反映内容或可用于事件的进一步调查的,即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奖励对象为监察启动调查前主动提供新的信息和线索的人员,在事件调查过程中交待事情经过或涉案人承认违规事实的不予以奖励。

2.举报人主动提供事件内容、线索或证据,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涉及违规的,仍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奖励,并在违规处理上可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反映的,按举报人举报的时间先后及提供线索、证据的有效、详尽性进行奖励,即在提供线索、证据相同的情况下仅对第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如后续举报人能提供更为详细、更直接、更重要证据的,按本条例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者,经查实为我司员工的,一律以辞退处理,经查实为非我司员工的,集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惩标准

第十四条:举报人必须提供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真实有效信息内容的要求如下:

1.信息内容与事件直接相关:提供的事件内容、线索或证据须与事件直接相关,可直接证实或可用于调查证实举报中涉及违规、违法的事实;

2.信息内容准确无误,非道听途说:能提供详细的事件描述,如可提供明确的时间、地点、违规人员、违规操作流程、违规人员操作分工等信息; 3.信息内容具可查性,可用于进一步调查取证:

1) 能提供违规、违法事件中涉及的购物发票,安装、配送服务联,银行转账、汇款通知单,POS签单、拖机单、以旧换新凭证等财务票据;

2) 能提供有责任人签字或能侧面证实与责任人直接相关的欠条、收条、会签报告等文件,提供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均可,但须保证内容齐全;

3) 能提供反映违规、违法事实的照片、录像,违规责任人之间的违规内容录音等未经处理的影音文件;

4) 能提供相关人员在外从事第二职业的个人名片、工资发放清单或其他能证明其从事外部经营业务的本人签字文件,如审批报告、业务合同等。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励原则,奖励总金额为该案件违规人员罚金总额的50%—100%,奖励比例由总裁办领导最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人提供的内容涉及对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集团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集团名誉的,将予以罚金的50%作为举报奖励;

2.举报人提供的内容涉及对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集团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集团名誉的,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集团开展调查工作的,将予以罚金的50%—70%作为举报奖励;

3.举报人提供的内容涉及对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集团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集团名誉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集团开展调查工作,且能主动帮助集团追回损失或在损失发生前予以阻止的,或能揭发重要管理人员违规事迹的,将予以罚金的70%—90%作为举报奖励。

4.举报人提供的内容涉及对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集团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害集团名誉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集团开展调查工作,主动帮助集团追回损失或在损失发生前予以阻止的,或能揭发重要管理人员违规事迹的,且指出集团在相关岗位或部门存在的风险漏洞的,将予以罚金的90%—100%作为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若一起案件涉及多位举报人,奖励总金额不变,由监察委员会商定各举报人应给予的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除对违规事项进行检举外,针对集团的业务、流程、管理等现状提出整改意见者,也可依照本条例享受上述奖励,同时集团将在员工加薪、晋升、年终评优等方面予以综合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所有奖励在事件调查结束、案件结案或追回我司损失后由总部统一以购物卡或现金的形式一对一发放至奖励对象。

第十九条:监察部安排专人保障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的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要求和规定:

1.监察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入监察部专项密级档案库进行保存;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须做好保密工作,监察办案人员需签订保密责任书;

4.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举报人的要求和规定:

1.举报人应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2.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本人所举报的问题,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对事实内容不隐瞒,不提供虚假信息,不恶意干扰举报调查工作,影响调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集团总裁办监察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总裁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